新加坡公司税务应税收入纳税
新加坡公司税务应税收入纳税
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
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条,以下情况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
通过境外汇入、转账或携带进入新加坡境内;
用于偿还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者
在海外购置有形动产(如设备、原材料等),并将该有形动产进口至新加坡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收入属于新加坡居民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实体(企业)时,第10(25)条才适用于对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征税。
作为一项行政特许权,海外再投资的境外收入在没有汇回新加坡的情况下不被视为“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这意味着境外收入的征税时点将被推迟到海外再投资结束且并将境外收入汇回新加坡为止。
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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