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东变更涉及到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如果需要对香港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需要遵守《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和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具体来说,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条例:
《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须依规定先向其它成员提出要约,并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数师)决定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它成员要约,也可先由转让人与公司内拟受让的某一成员议定价格,再经董事局按该价格、股数向其它股东提出要约,如其它股东愿意受让则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东无此愿望,则由该拟受让的成员受让该股份。
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
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先买权条款,即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须依规定先向其它成员提出要约,并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数师)决定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它成员要约,也可先由转让人与公司内拟受让的某一成员议定价格,再经董事局按该价格、股数向其它股东提出要约,如其它股东愿意受让则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东无此愿望,则由该拟受让的成员受让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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