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并无固定时间限制,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理速度。
开曼群岛《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1997年修订)》使《纽约公约》在开曼群岛具有国内效力。随着2012年7月《2012年仲裁法》的颁布,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已经大大扩大,因此任何外国的仲裁裁决都可以按照《外国仲裁裁决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法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需要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而后法院将审查该申请,并可能要求补充文件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可以确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发出执行令。该执行令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若送达地点在司法管辖区内,则对方当事人有14天的时间申请撤销该命令或对执行提出异议,若送达地点在司法管辖区以外,则法院将在命令中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中止执行,开曼群岛大法院可将执行程序推迟。
上述程序的时间可以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配合程度、送达执行令的地点以及法院的审查时间等。一般情况下,该过程可能需要数个月至一年左右的时间。
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开曼群岛是一个英国海外领土,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主要由《开曼群岛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Cayman Islands)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规定。根据该法律,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开曼群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第6条要求,申请裁决的当事方在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提交一份裁决的原件或核证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副本,并在适当情况下附上经核证的译文。
2. 法院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当事方提出申请后,开曼群岛法院将进行审查,确保其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审查内容包括检查仲裁程序是否公平、裁决是否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下做出等。开曼群岛《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1997年修订)》第7节详细列出了可以拒绝执行公约裁决的理由:
(1)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其适用的法律)无行为能力;
(2) 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若当事人未对适用法律作出说明,根据该仲裁协议所在国的法律无效;
(3) 当事人未被告知相关仲裁程序,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的;
(4) 裁决书所处理的分歧不在提交仲裁的条款中,或者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
(5) 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协议的,不符合仲裁地法律的;
(6)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各方产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根据法律无效。
(7) 裁决所涉及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8) 执行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3. 当事人无异议,或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承认和执行。如果有相关方认为不应该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他们可以提出申辩。申辩人有14天的时间(如果该命令是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达的,则根据法院规定的期限)对执行提出质疑或申请撤销。法庭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作出决定。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安排审理,以审查申请和反对申请双方的论证和证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根据《开曼群岛仲裁法》第72(5)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