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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企业类型之国际控股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1

离岸公司企业类型之国际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它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债权的公司。由于比税地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充分运用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比税的作用。


例如: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比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比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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