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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缔约方和议订书缔约方
发布时间:2024-09-28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订书缔约方,是因为这协定和议定书是有一些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的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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