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被告,有哪些可以抗辩的理由
作为美国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被告,有哪些可以抗辩的理由
1、被告可以主张描述性合理使用,即这种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在描述被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例如,使用“curly tail”来描述被告自己的产品具有一个弯曲的尾巴就不侵犯原告的鱼饵注册商标CURLY TAIL,属于合理使用。
2.、被告可以主张指示性合理使用,即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不是为了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为了指代原告的商品或服务。例如,一个汽车修理店的广告牌上写“我们可以维修Hondas、Audi、Mercedes-benz、Volvo 、Cadillac”,这些商词语指代的是这些品牌的汽车而不是为了表明这个修理厂是这些品牌授权的维修厂。
3、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放弃了涉案商标的权利,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在被告使用该标识时,原告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
4、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已经通用化,不再具有排他性。例如,“乙酰水杨酸“是德国拜耳公司研发出来的一款化学品并为其取名为”阿司匹林“,且将”阿司匹林“注册为商标,但后来阿司匹林商标被淡化为”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而不再是德国拜耳公司的商标。
5、被告可以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的商标只是描述性的,没有获得第二含义。
6、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因而是无效的,不能发起维权诉讼。
7、被告可以主张禁止反言。英美法中禁止反言。简单讲,就是法律禁止一个人的言行前后不一致。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在先行为或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行动,不应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追究。例如,原告曾经宣布放弃使用其某个注册商标,被告据此认为自己可以使用这个标识而不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使用后,原告主张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权益而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那么原告的行为不被支持。
8、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行为是获得了原告的默许,即原告的言语或行为相当于确认其不会向被告主张其商标权。
9、如果原告有主张衡平法救济,被告可以主张原告自身不清明(unclean hands)而不应该获得衡平法的救济。例如,原告在其无权这样做的情况下错误地使用商标通知。
10、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怠于维护其商标权,即原告明知被告的这种使用行为而迟迟不向被告主张其商标权益,尤其当这种延迟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时,例如,在延迟期间,被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推广涉案标识,因此应被允许继续使用该涉案标识。
11、被告可以声称该商标描述了商品的功能,因此不受保护。
12、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仅仅是商标戏仿,受到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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