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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澳门合资公司需要的材料和流程

发布:2023-12-20 16:21,更新:2024-05-16 08:00

1、关于在澳成立新公司的决议议事录:代表之委任:公司指派至少一名代表,可全权代表该公司签署有关在澳门成立新公司的设立文件。

新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公司之名称、公司类型、营业范围项目及公司在澳门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缴付日期、股之分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及其委任*指出公司行为须由多少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签署方为有效。

2、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员发出一证明书:该证明书证实:*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设立*签署人有权力通过该议事录*议事录上签署人的签名式样为真实该议事录是符合当地法律和该公司章程- 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员尚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有权限机关发出的“Apostille”(Convention de la Hayes de 5 Octobre 1961),以证实公证员之签名式样及印鉴。- 任何无法出具公证员发出之证明时,均须通过 “领事认证” (由中国驻当地之领事作出声明) 以证实签署人 / 签发机关有权限发出该等文件。

3、每位接受公司委任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签署声明书。


注:上述文件须以中文或葡文提交,若该文件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出,则需再附上中文或葡文译本。若译本是在外地作出,可由中国领事馆发出证明。若当地公证员可使用中文,则可由公证员证明;如翻译是由独立人仕出任(其资格为非公司之利害关系人),该翻译人员须亲临澳门签署一份译本证明书,并在澳门公证员面前声明该译本是由其作出及忠实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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