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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审查及异议

发布:2024-06-19 11:14,更新:2024-06-29 08:00

欧盟商标审查及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后,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交1份委托书及2份申请书。委托书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申请时需签署并公证。申请书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申请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1份申请书和2份委托书。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次数不限,但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商标申请必须符合欧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被拒绝的风险。

3.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有意见、投诉或请求宣告无效的,商标委员会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将被送至该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进行答辩或未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被视为注册成功。

4.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但复审必须在驳回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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