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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定秘书有关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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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三十二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委任公司秘书,以履行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秘书的职责包括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报公司注册、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收取法定文件等。此外,香港公司法定秘书的职责还包括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提起诉讼等。

此外,根据《公司条例》第154条规定,每间公司必须有秘书(secretary)一名,并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公司秘书如属个人,则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如秘书职位空缺,或因任何其它原因以致没有能够执行事务的秘书,有关事务可由助理秘书或副秘书代为进行,或由董事授权的其它**人员办理。秘书可由董事兼任。但《公司条例》第154B条规定,以董事兼秘书双重身份作出的作为是无效的。如某公司档要求由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分别签署并呈交,那么该档不能由身兼秘书的董事个人分别以董事身份和秘书身份签署后呈交。

香港公司法定秘书是香港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位,其职责和权利非常重要,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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