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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更新时间:2024-07-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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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在越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额根据在越南境内取得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及相应百分比计算,具体如下:

(1)提供劳务:商店、酒店赌场管理为10%;销售商品时提供应税劳务的为 1%,无法划分商品价值和劳务价值的为2%;其他为5%;

(2)按照国际贸易条例在越南境内提供和调拨商品:1%;

(3)特许权使用费:10%; 

(4)船舶、飞机(包括其发动机及配件)租赁费:2%;

(5)井架、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租赁(上一点规定除外):5%;

(6)借款利息:5%; 

(7)证券转让、境外再保险:0.1%;

(8)金融衍生服务:2%; 

(9)建筑、运输及其他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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