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的项目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 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 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 文本附件6):
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 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追溯至醉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该 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④醉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 务报表 (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⑤该投资主 体投资决策文件;
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 似文件;
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 持性文件;
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 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 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 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 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⑥境外 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拟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 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 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 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拟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 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 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 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