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公司税务申报逾期罚款
如纳税人未取得税务机关的延期缴纳通知而延期缴纳税款,应按日缴纳 0.33%的罚金,上限为应缴税款的20%。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一般会对纳税人处以未缴税款75%的罚款。如果被税务机关证明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情形,将被处以150%的罚款。纳税人在税务评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若未提出争议并缴纳评估的税额,可减免 50%的罚款。如采用年度实际利润制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未按月缴纳预估税款,则对其处以未缴税款50%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未及时报送或未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税前年度净利润的 0.25%按月计算罚款(醉高为净利润的10%;净利润不超过360 万雷亚尔,醉高 10 万雷亚尔;净利润超过360 万,醉高500万雷亚尔),可按照申报实际时间进行以下比率减免:① 90%(如纳税人在原截止日期后30 天以内申报);② 75%(如纳税人在原截止日期后60 天以内申报);③ 50%(如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前申报);④ 25%(如纳税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14 年 12 月 12 日,联邦醉高法院在特别申诉833106/GO中裁定,税务罚款不得超过应缴税款金额的百分之%,而此案涉及的州政府税(非所得税)罚款达应缴税款金额的120%。法院认为,征收超过应缴税款金额的罚款违反了禁止州政府没收财物的这一宪法原则。此裁定仅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可作为先例,为针对税务罚款超过联邦税、州政府税和市政府税等应缴税款(包括所得税)百分之%的诉讼裁决提供参考。 经特别行政征收程序核定存在税收欠款的纳税人(即税收欠款逾1,000 万雷亚尔的纳税人),如未能按规范处理其税收欠款,将面临非罚金的额外处罚(如金融机构限制对其提供公共信贷和融资服务,以及拒绝其采用偿还税收欠款的特别方案)。政府不时宣布的应缴未缴税款的特殊缴纳方式,通常适用于特定时期,允许在更有利的情况下缴纳应缴未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