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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提交方式

更新时间:2024-11-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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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方式

《美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证据应当提交在美国的商标权利人所在地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或任何公共服务机构内收集的商标使用证据。

具体来说,提供使用证据的当事人应将这些地方内收集到的商标使用资料保存在其名下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保存。

使用证据可以通过邮寄或寄送至以下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 California;阿拉巴马州的 Eastern Lane;伊利诺伊州的 Emerson。地址必须由美国商标权利人书面指定,并且进线于邮寄至美国。

《美国商标法》第45条还规定了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当按照《联邦公报》或者《消费者报告》公布或刊登于指定报刊或者杂志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提供给商标权利人。

如果申请人在自己注册商标时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其可向商标局提出对其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由该申请人将申请提交给商标局;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裁决是否支持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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