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及代表处年检材料
荷兰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及代表处年检时都要公证以下文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等证照。
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另外,代表处年检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代表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处的年度财务报表。
代表处员工的名册及身份证明文件。
代表处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出具的关于代表处运营的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具体公证认证文件的清单可能因为公司所在地区和具体业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详细咨询相关的公证律师和商务部门,以确保所提供的文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避免因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申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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